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認識勞動三法 於明年春天上路!

1985年開始施行的勞基法,長期以來一直是企業人事管理最重要的準則,幾乎所有稍具規模企業的人事規章,都建立在勞基法的規定之上,勞雇雙方若發生勞動爭議,也都回歸到勞基法的規定來協商解決。

這樣的勞雇秩序在明年春天以後,會有新的局面出現,因為行政院勞委會所提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優先審議中,近期通過之後,連同先前已經修正通過的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預期在明年春天勞動三法將同步施行,屆時國內的勞資關係會有大的轉變,企業的人事管理隨之也須有新的作法。
勞基法主要是規範雇主與個別勞工間的勞動條件,但是工會法主要是規範雇主與工會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更簡單地說,未來雇主不僅要遵行勞基法的規定,對於工會所提出的要求也需回應,這對於不習慣與工會打交道的台灣雇主而言,是一門需要從頭學習的新功課。

對照先進國家,工會存在是常態,而在人事管理領域中,雇主幾乎無可避免地需面對工會,相對地,台灣過去因為特殊的政經環境,工會未受到適當的重視,所以工會的組織一直未上軌道,事業單位中有組織工會的僅限於公營事業、大型企業等,對絕大多數台灣的雇主而言,工會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
然而,預定施行的集體勞動法大幅調整現行勞動法制,積極鼓勵勞工組織工會,同時對於少數不願面對工會的雇主,也有嚴格的規定。而如果簡要地歸納擬施行的新措施主要有:

一、鼓勵勞工組織工會,學校老師也可組織工會。



二、建立新的行政救濟制度「裁決」。
日後將在勞委會設立裁決委員會,委請勞動法專家擔任委員,勞工如果因為籌組、加入工會或者從事工會活動受到雇主干擾、報復等時,均可向裁決委員會申請救濟,裁決委員會審議後,得作成救濟決定。

三、推動雇主與工會團體協商。
多數台灣的雇主可能都還不知道「團體協商」、「團體協約」為何物?勞雇雙方習慣以締結勞動契約的方式來約定勞動條件,但是勞工因為知識及談判力量的不足,未必能爭取到好的勞動條件,因此,先進國家採取「勞資自治」模式,由代表勞工的工會直接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等事項後,並締結團體協約,做為勞雇雙方勞動條件的準繩。已經修正通過的團體協約法採取非常積極的方式,要求勞雇雙方必需本諸誠信原則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團體協商的請求,否則可能面對高額的罰金。

四、放寬罷工的限制。
禁止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罷工。但對於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服務事業,如勞資雙方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時,工會得宣告罷工。

五、保護勞工的罷工權。
新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換句話說,工會有民事免責權。其次,工會所發動罷工如果正當合法時,即受本法之保護,縱使有觸犯刑法時,也可以免除其刑責,但是如果工會罷工時所運用的手段有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仍應追究其刑責。


整體而言,明年春天以後,勞工組織工會、勞工從事工會活動的機會都會大大的增加傳統上雇主一個人說了算數的時代也將逐漸遠去,面對這樣的新局,雇主最重要的就是認識勞動三法,調整人事管理心態。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勞工權益╱即使只雇一人 也要辦就保

【聯合報╱記者李承宇╱台北報導】 2009.12.22 03:45 am

金融海嘯造成不少勞工失業,原本一般民眾對於就業保險並不熟悉,這波失業潮讓不少勞工想到自己還有這份保障。勞委會勞保局強調,只要雇用一個員工,事業單位就應該在員工到職當天幫他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就保法適用的對象是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受雇的本國籍勞工以及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和港澳地區配偶。

符合資格申報已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勞保局都會主動納入參加就業保險。至於沒有被強制要求投保勞保的事業單位,像是雇用員工未滿五人的公司,或補習班、私立幼稚園、私人診所等,即使沒有自願參加勞保,但只要雇用員工,就必須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才能保障員工的權益,同時避免單位受罰。
就保保費是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一,被保險人負擔兩成,投保單位負擔七成,其餘一成由政府補助。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補助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等五種。

有一位邱小姐在四人以下的小公司工作,老闆說公司不需要參加勞保,所以也沒有為邱小姐投保就業保險,邱小姐擔心萬一被炒魷魚沒辦法請領失業給付。勞保局表示,事業單位只要雇用員工一人,就應該在到職當天幫她辦理參加就保,如果遲延不辦,經勞保局查證屬實,事業單位會遭罰鍰,而且必須賠償員工所受損失。

除了要求事業單位,勞保局也呼籲受雇於員工未滿五人事業單位的勞工,要注意應有的權益,如果公司沒有幫忙保就業保險,應該請雇主儘快辦理加保手續,不要到面臨失業,才發現原來沒參加就保。未累計就保年資,無法享有就保的各項給付,不僅個人權益受損,
單位會被處罰,還可能引起勞資爭議。
http://udn.com/NEWS/LIFE/LIF6/5322065.shtml

轉錄這篇文章的原因是因為 如果公司不滿五人也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
也一定要為員工保就業保險及提撥勞退!
因為就業保險是強制性 無分多少人數之公司
故 即使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的HR朋友也需注意
需要成為就保投保單位 並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以及提撥勞退才合法!!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未成立舊制退休金專戶 北縣專案稽查 違反規定罰鍰2萬元起 並得連續處分

事業單位如仍有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且尚未依法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者,或雖有成立專戶,但超過6個月未依法按月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將全面查核。勞工局表示,已陸續發函通知事業單位清查是否尚有適用舊制員工,如符合成立專戶以及提繳的資格,而事業單位仍未依法辦理,將依法開罰。


 事業單位需特別留意的是,無論是未依法設置勞退準備金專戶,或未按月提繳,勞工局均以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依第50條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月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除非事業單位在接到勞工局通知書後限期改善,才可免受處分。

 同時未依前項規定,依法設置勞退準備金專戶,或未按月提繳者,向地方政府申請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也會不予核發,事業單位將無法據以申請外勞招募許可。

 勞工局統計,截至12月14日止,已成立勞退金專戶的事業單位計有2萬4千餘家,但也有超過2萬家事業單位有員工適用舊制年資,卻未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顯示仍有相當高的比率尚未依法設立。該局同時發現,有8千餘家事業單位雖有設置專戶,但已超過6個月未提繳,將影響勞工退休權益。

 這項專案稽查工作預計執行至明年6月底止。勞工局指出,針對前述2萬8千多家事業單位,即日起將陸續發函通知,確認在94年7月實施勞退新制後,單位內是否仍有舊制年資勞工且仍在聘僱中,以確認是否符合設立帳戶以及提繳的資格,提醒雇主向勞工局申辦設立專戶、免設結清、註銷專戶或儘速繳款。

 勞工局過濾資料後也發現,未依法辦理者,除傳統產業外,亦有部份服務業及養護機構。該局強調,適用勞動基準法規範的事業單位,包括製造業、營造業,以及養護機構等,均應留意是否依法辦理,以免受處分。

有關勞退帳戶設立或結清相關申請表單,可至勞工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labor.tpc.gov.tw/。

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簽署ECFA 寢具、毛巾、陶瓷業將受損 政府估增26萬就業 立委憂結構失業

由於台灣將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經濟貿易自由協定(簡稱ECFA),立委擔憂恐引發台灣結構性失業。對此,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政府簽訂ECFA其目的是希望強化產業競爭力,根據學者研究評估最多可增加26萬就業機會,至於不簽則就業機會減少4萬7千人,王如玄在立委侯彩鳳逼問下答覆不簽ECFA失業率並不會破1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日安排勞委會報告「ECFA引發結構性失業影響」,同時並邀請經濟部、陸委會、經建會等相關部會官員列席報告。

王如玄在專案報告中表示,台灣是貿易導向國家,東協加三正式上路之後,其他國家在享受零關稅的同時,台灣將因為高成本缺乏競爭力,導致市場萎縮,勞工受到衝擊。她說,外界可能認為政府簽訂ECFA的目的是著眼於資方,但是勞工與產業在同一條船上,簽訂ECFA之後,強化產業競爭力,也可增加勞工就業機會。

發展照護產業拉低薪資

經濟部次長黃重球指出,已針對內需型、競爭力較弱及易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產業的輔導,研訂「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措施」,已首先針對寢具、毛巾、內衣、製鞋及陶瓷等等12項產業,提供加強輔導措施,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立委黃淑英質詢指出,政府根本講不出ECFA,好在那裡?她擔憂簽訂後會像香港一般造成低勞動條件、低薪資的情況。王如玄答覆,簽訂後競爭力增加,營運增加會回饋到勞工薪資上,至於香港與中國大陸簽訂「更緊密經貿安排」(CEPA)後,開放大陸勞工,但是台灣與對岸簽訂ECFA絕對不會開放大陸勞工,因此薪資可望成長。

黃淑英指出,勞委會明年推出「黎明專案」其中照顧服務產業只給1萬7,600元,國人就是因為薪資低不願從事,才引進外勞來照顧,現在又比照外勞薪資,政府又帶頭將薪資往下拉,那長照不需做只要找外勞來做就好。

王如玄表示,勞委會明年將推出「黎明專案」選照顧服務產業、觀光產業、協助失業者及勞工安全衛生等4項產業,有1.5萬名額,其薪資為2萬1千元,包含勞健保與6%勞退金,是屬於短期工作,希望勞工能從做中學,政府要發展長照,這些勞工之後可以轉往長照產業繼續工作。

民調6成民眾不懂ECFA

立委黃義交則建議,為鼓勵本勞轉作照顧服務員,必要時可以補足薪資1萬元,讓有需求的家庭都請得起。

立委林鴻池引用天下雜誌民調,台灣約有67%民眾不知道ECFA是什麼。林鴻池建議政府應用庶民語言宣導ECFA,讓民眾一聽就能了解ECFA究竟是催命藥還是還魂丹。他以賽跑做比喻,簽了ECFA有如穿上釘鞋,沒有簽就像穿鐵鞋;穿上釘鞋可以提高競爭力,穿鐵鞋就會讓廠商在不公平的立場上和其他國家競爭。





國貿局辦ECFA說明會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於12月21日下午3時至5時,在該局7樓大禮堂舉辦首場ECFA系列公開說明及討論會,由局長黃志鵬親自說明。現場可容納約200位聽眾,有意出席民眾,需填寫報名表以電子郵件送至boftecfa@trade.gov.tw或傳真至(02)2358-4339,報名額滿後停止受理。(如附檔)

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安胎 癌療病假 擬放寬至1年

「不敢隨便請 怕工作不保」勞團:看到吃不到


2009年12月08日蘋果日報

【陳嘉恩╱台北報導】勞委會研擬修改「勞工請假規則」,放寬勞工安胎、癌症標靶治療期間的病假申請,未來有這兩項需求的勞工病假天數將從一年三十天增加到兩年內可請滿一年,但僱主給薪規定維持不變。有婦女勞工認為就算規定放寬,為了保飯碗仍不敢隨意請假。勞團則批評規定仍太嚴格。

現行「勞工請假規則」規定,適用《勞基法》五百多萬名勞工因傷病需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未住院者一年最多請三十天,住院者則兩年內最長可請一年。勞工一年內請假未超過三十天可領半薪、超過部分則無薪。





女性勞工:有幫助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昨指出,許多勞工反映安胎或癌症新興療法治療期間不需住院,但仍有請長假需求,因此研擬修改規定放寬這兩項目也適用住院病假規定,兩年內最長可請一年病假。

勞委會把這項政策提報為行政院「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之一,目前仍在進行幕僚作業,還需經過法規修正預告、勞委會法規會和大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才會實施,時程未定。

女性勞工張雅惠說:「就算法令放寬規定也不敢隨便亂請假,怕工作不保。」上班族黃太太說,兩年前懷孕時就因有早產跡象,被醫生要求在家休息平躺不能外出,前後長達三個月,「拜託主管和同事,請了很多私人的假才度過,放寬規定對女性有幫助。」
 
懷孕員工憂遭解聘


網路業者戰國策公司總經理林尚能指出,政策立意良善,對有需要的員工很有幫助,「但
憂心會有部分僱主因此不聘用快要懷孕的女性員工。」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認
為,不景氣環境下,企業對人力產值錙銖必較,員工請太多假恐會對企業造成人力調度上
的困擾和成本增加。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認為,勞工可能因各式各樣的疾病而需要超過三十天的病
假,勞委會如要放寬規定不應侷限在特定病因,「況且很多勞工不敢隨意請病假,對民間
企業勞工來說放寬仍是看到吃不到。」


勞工病假規定放寬

◎現行規定:
.未住院者1年可請最多30天病假
.住院者2年內可請最多1年病假
.1年內病假未超過30天可領到半薪,超過後的病假無薪
◎修改方向:安胎、癌症新興療法期間即使未住院,也視同可住院,2年內最長可請1年病假
◎適用對象:563萬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員工

◎上路時程:未定,目前正在進行幕僚作業
◎諮詢管道:0800-085-151

資料來源:勞委會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好讀推薦-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

中山人資所所長-趙必孝教授推薦

Abby Says-台灣的企業型態多半是中小企業為主,因缺乏規章制度所以人力資源的管理相當「人治」也容易產生糾紛,簡單的人力資源規劃範例可以在這本書裡頭得到,更附上方便的表單以及流程示意,讓中小企業老闆可以照表操課。全文以ISO模式寫作簡單易懂。

書籍簡介-
將實務輔導經驗,以ISO之寫作模式,有系統的彙編成冊有別於坊間一般單元性管理辦法或表單套書,不會有辦法與辦法間不連貫,而造成企業誤用危害組織未來的發展,透過DIY方式,使中小企業能自我輔導,強化人力資源經營與管理之能力,以最小的代價獲致最高的效益。

提供一套人力資源管理的「標準作業流程」,直接強化DIY的功能。結構嚴謹、周密、易懂、好操作,是雇主的經營之寶,人資主管的好幫手,也是中小企業必備的人資工具書。



書目介紹-
  1. 人力資源策略規劃
  2. 工作規則
  3. 組織規程
  4. 分層負責管理辦法
  5. 編制與職位管理辦法
  6. 人事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7. 招募辦法
  8. 考試辦法
  9. 任用辦法
  10. 出勤辦法
  11. 給假辦法
  12. 訓練辦法
  13. 獎懲辦法
  14.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15. 職工福利金動支辦法
  16. 薪資管理辦法
  17. 績效考核辦法
  18. 退休辦法
  19.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
  20. 退職辦法
*各項辦法均附有表單範例及流程

現在購買

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好讀推薦-薪資策略與管理實務

這本書是BSC推廣協會的黃老師寫的,最近我開始讀這本書是因為許多人在詢問關於薪資設計的問題。薪資結構的完備度對於台灣中小企業(尤其是傳產)經常被忽略,這間接造成了企業擴張時,需要大量優秀人才的障礙,一方面傳產歷史悠久,薪資也普遍不高的話通常在擴張時會造成一定的困擾。
企業要成長必須要經過改革,如何能夠讓薪資結構合理、具競爭性也是企業主要努力的重要課題

內容簡介
本書完整介紹薪資結構與各項設計基本原則,主要是從職位的角度來做薪資結構分析,內附多張範例表格以及各項流程圖方便HR及企業主參考使用




書目介紹


一、設計篇

1。人力資源經營規劃策略

2。薪資策略:薪資策略的目標、原則、影響薪資策略的因素

3。薪資設計之基本原則:決定個別薪酬之基本因素、產出導向及輸入導向

4。薪資體系:薪資公平的認知、薪資滿足

5。工作設計:工作說明書、工作規範

6。職位評價:工作評價的定義、方法、實施以及可能的問題

7。薪資結構:職等、薪資區間範圍、薪資重疊範圍、薪資曲線

8。各種加給及津貼:加給及津貼區分、給付標準、設立標準

9。薪資調查:目的、區域、對象、方式及報告之運用

10。績效考核:績效考核之目的、目標管理、考核表設計、程序及運用

11。獎金設計:獎金規劃、績效獎金設計

12。薪資調整:調薪方式、注意事項

13。薪資預算:薪資預算之制訂與分類



二、經營篇

使用五力分析分類規劃KPI、各項指標檢查及制訂方法、員工附加價值與產出檢定



三、法令篇

1。工資之定義:勞基法、勞保條例、稅法中對於工資之定義

2。工資之設計:加班與津貼設計、加班費之設計

3。獎金之設計:全勤獎金設計

4。特休假之設計:特休假規定與解釋令

5。稅法之規定:各項相關稅法之規定

現在購買

明年6月底前改選勞退新制最後期限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提醒,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在該例施行後仍服務在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得在該條例施行之日起5年內,即99年6月30日前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在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表示,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有5年的選擇權,明年即將屆滿5年期限,為維護勞工退休金權益,勞保局已於98年11月底,通函適用勞基法35萬個企業轉知所屬勞工,預估有100萬人仍屬於舊制勞退者,籲請目前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的勞工,如欲改選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依法應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

勞保局提醒,勞工屆期未改選勞退新制,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原選擇勞退舊制勞工如要改選勞退新制,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後送交雇主或事業單位。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規定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止,另應在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日起15日內,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載明選擇新制日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後寄送該局辦理提繳手續,並應自「勞工選擇新制之日」起開始為其提繳退休金。
勞保局同時說明,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該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外國人不適用。

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台北縣外勞法令宣導DVD 開放線上觀看

為讓雇主了解外國人聘僱管理規定,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製作「外籍勞工法令DVD宣導短片」,影片長度約30分鐘,共推出2,500份,供雇主及仲介業者索取。民眾亦可至勞工局網站線上觀看,點選「宣導短片」後進入。
 勞工局表示,宣導短片針對雇主較常違反的規定,包括57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9款,以及第56條等內容,網站為5分鐘的「精華版」,已上線開放民眾點閱;如需30分鐘的完整內容,可至勞工局免費索取。

外勞所得稅修正 未居住滿183天者月薪超過25,920元 明年起稅率降為18%

由於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年元旦起,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的情況下,外勞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仍維持6﹪稅款。不過若是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其按給付額扣取由20%調降至18﹪,外勞稅負減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為外勞當年未居住滿183天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
該局說明,依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自99年1月1日起,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如同時受雇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18﹪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該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