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立院通過組織條例 勞委會成為勞動部 外勞組合併 將成立跨國人力事務中心

立法院1月12日通過政府再造四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升格為勞動部。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表示,未來勞動部將有7至8個司、4個局、2個中心等,現在的職訓局業務將會有2個司管理政策,司之下再設局將名為職訓局或是勞動力發展局,外勞管理與許可組則合併成立「跨國人力事務中心」。

潘世偉表示,勞動部的組織規劃,目前雖已有雛型,但相關細節及員額編制,仍待與行政院研考會等相關單位討論後才能定案。

依照修法通過的版本,14部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法務維持不變,經濟部改為經濟及能源部,體委會併入教育部,交通部改為交通及建設部,勞委會、農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文建會、國科會分別升格為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資能源部、文化部、科技部。8會除了現有的陸委會、金管會、僑委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之外,增設海洋委員會,並將經建會和研考會合併成為國家發展委員會。3個獨立機關則為中選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潘世偉說明,職業訓練局目前統整全國的職業訓練、就業及勞工發展,未來將政策面與執行面分開,會有2個司專管政策面,下設職訓局(或勞動力發展局)專責執行勞工的職訓、就業、外勞與技能證照等,將設4個單位分別為全國技能檢定、跨國人力事務中心、各地就輔中心、企訓與職訓。

另外,還有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保險退休福祉司、職災重建中心、綜合規劃與國際事務司、勞資關係司等。

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清查3千家廠商2年內曾資遣本勞者 未回函或不徵詢 將依1:1刪外勞配額

雇主注意!勞委會近日針對全國近3千家廠商,現況仍僱有外勞且2年內曾因「業務緊縮」而資遣本勞者,將會主動發函要求雇主檢附徵詢本勞工作意願調查表,企業應於收到發文30日內補正資料,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或是逾期申請展延補正,勞委會將依該企業應徵詢本勞人數,採1:1之比例廢止外勞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會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罰鍰。

勞委會職訓局將比照大量解僱保護法建立資遣通報系統,針對全國2,977家廠商,在民國97年至98年中,曾因業務緊縮等理由資遣本勞,主動發函要求廠商補正徵詢本勞工作意願調查表,同時為方便雇主填寫資料,新增「徵詢作業辦理結果表」。增徵詢作業辦理結果表 建議雇主填寫留檔備查。

勞委會指出,「徵詢作業辦理結果表」應依實際情況填寫,否則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相關事項提供不實資料,經查屬實者,除廢止其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對其2年內所有申請案不予許可外,並應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指出,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勞卻仍聘用外勞,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前,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願意擔任現職中外勞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勞委會表示,雇主一定要以書面徵詢本勞,是否願意轉任外勞工作,可以使用書面通知函且須有雙掛號回執聯,要能證明雇主有徵詢本勞的動作,本勞若是沒有回覆告知公司,勞委會也會認同公司有徵詢舉動,被資遣本勞都不願屈就外勞工作,該公司仍可聘用外勞。

勞委會提醒,雇主若有資遣本勞動作時,可以先將書面徵詢工作先做好,留檔備查,一旦接到勞委會發函通知,就可以快速在函到30日內,檢附「徵詢作業辦理結果表」、徵詢被資遣本勞的工作意願調查表及送達證明檔相關書面資料回覆,若是無法在30日內回覆,雇主一定要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補正。收到函文30日內應補正 回聘員工需有勞保資料。

勞委會強調,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薪資,要求被資遣本勞回聘薪資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給付,例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非技術工合理薪資為每月2萬5,815元等,非是以基本薪資每月1萬7,280元;如員工已同意回任,企業需檢附回聘員工的勞工保險加保證明資料。

勞委會說明,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勞委會所定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有意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勞基法提修正金融業併購 不得裁員

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在企業併購幾成為全球趨勢下,勞委會為保障勞工權益,計畫修訂勞基法第20條相關條文,明訂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時,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原有的勞動契約仍然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勞工不同意離職,或不同意接受更改的勞動契約,新雇主不能資遣勞工,也不能改變勞動條件

這項條文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金融業相關事業體,勞委會指出,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併購員工相關權益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勞基法第20條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包括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未來進行併購時不得資遣員工。
至於非金融相關事業的併購行為,勞委會指出,現行有「企業併購法」,因此將由企業併購法來規範。


新修訂的勞基法第20條文,是參考「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在修正條文中,將事業併購、分割或轉讓,由現行的「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原則,改為「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說,沒有留不留用的問題,而是全部「隨同轉移」。在德國的立法例中,此稱為「買賣不破雇傭」原則。


不過,為尊重勞資自治,修正草案中,也留有但書,即勞雇雙方可以另有約定,當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則依雙方的約定;還有勞工聲明不同意隨同轉移時,也依勞工的意願。


當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時,修正草案中也明定,舊雇主要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同時,雇主要給勞工「謀職假」,也就是說,勞工為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勞委會強調,這項修正草案是為防範企業以併購為由而任意裁員、減薪,不表示企業永遠不能裁員、減薪,只要符合相關法令,仍然可以「依法行事」。


勞委會已將勞基法修正草案條文在官網上公告,目前正在徵詢社會各界意見,預計在農曆春節後才會進行下一階段修法前置作業。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勞基法將大翻修 增訂【派遣專章】

6大行業禁用派遣人力醫療 飛行 保全 航海 運輸 採礦
妥協未列入製造業
勞委會即將進行勞基法大翻修,將首度針對數十萬派遣勞工增訂「派遣專章」,並以負面表列方式規定派遣行業,初步明定醫療、保全、飛行、航海、公共運輸行駛與維修、採礦等六大行業不得採用派遣,各行各業都不能以派遣勞工替代參加罷工之勞工工作,最長派遣期限只有二年。該項修法對資方造成衝擊,勞委會修法方向也對資方有些妥協,例如製造業不列入禁止使用派遣員工的六大行業中。
勞委會修法方向原本也擬納入禁止行列的製造業,因為反彈聲浪大,改為只禁止該行業不得使用「登錄型」派遣。
每年1、7月定期申報
勞委會表示,未來各行業進用派遣勞工,將採「登記制」,每年1月及7月定期申報,以利管理。一旦建立派遣登記制後,未來政府單位更能有效掌握派遣勞工人數及進用情形。

基於保障正職員工,勞基法也將明定派遣勞工比例不得超過該事業單位員工總額10%,且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但如果該企業工會半數以上員工加入工會,且經團體協約約定,則派遣勞工比例可以提高到30%。

近年來企業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大幅進用派遣勞工,針對派遣等非典型僱用勞工逐步增加,外界一再要求勞委會應另定專法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勞委會最後決定不採專案立法,而是在勞基法中增訂「派遣專章」,相關規定預計下周對外公告。
據了解,勞委會經參考國外立法外,決定以負面表列規定派遣行業,初步研議醫療、保全、飛行等六大屬於具危險性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行業,都禁止使用派遣勞工。此外,也明定要派單位不得使用派遣勞工做為替代罷工勞工的工作。
派遣期限最長二年

目前實務上實際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公司經常規避法律責任,但勞委會此次修法,明定「要派公司」具有「共同雇主責任」,不但在勞工安全衛生、性別歧視等情事,視為「雇主」,若派遣公司有積欠工資情事時,要派公司必須負給付責任。另外,派遣勞工遇有職業災害時,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

為防範事業單位「假派遣、真僱傭」,修法也比照「定期契約工」精神,派遣期限最長二年,一旦超過二年繼續提供勞務,視同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成為正職工。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報導/20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