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農曆春節適逢外勞例假應補休一日 因趕工要求出勤 當日薪資加倍給付

農曆新年即將到來,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其休假及薪資應如何計算?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春節為除夕以及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前述放假期間,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的星期例假日,則應於2月17日補假一天。適用勞基法規範的外勞,亦應比照規定給假。


 日前勞委會針對勞基法相關規定處分疑義,發文予各縣市政府,針對例假日在勞工同意下,是否得要求出勤進行說明。勞工局指出,依該會98年12月8日所發佈的函釋,其非因勞基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該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36條論處。

 勞基法第37條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在施行細則第23條所訂的假日,農曆春節包括除夕、初一至初三等四天。勞工局表示,外勞例假日視實際情況安排,依據每工作七天有一天做為例假日的原則,雖然大部分外勞固定休周日居多,但也有部份安排於其他時間。勞工局說明,只要所規定的農曆春節,適逢所約定的例休,即應補假。

 但期間如因工廠趕工的需求,雇主得徵求外勞同意後,於該休假日出勤,但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給付工資。以基本工資新台幣17,280元計算,日薪為576元,當日薪資即1,152元。

 另外,勞工局也提醒雇主,休假日與例假日並不相同,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的休假日,以及勞工的特別休假,雇主得徵求勞工同意,要求出勤,惟薪資應加倍給付。但勞委會日前所發佈的函釋中說明,除非因天災、事變等因素,即使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提供勞務,否則得依違反勞基法第36條,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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