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景氣回溫 恢復廠勞申請相關事務檢附資遣本勞徵詢表 違者1:1廢止

由於近來景氣有所回溫,原先暫停外勞申請或引進等相關事務,紛紛恢復提出辦理,對於2年內曾因業務緊縮等理由資遣本勞的企業,勞委會目前都個別發函通知,要求送到函文30日內,應檢附被資遣本勞的徵詢結果及送達證明檔相關書面資料,否則將依1:1比例廢止外勞配額。

企業2年內有資遣本勞 收到函文30日內補資料

由於去年爆發金融風暴衍生無薪假、裁員、減薪等風波,部分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據了解,目前企業接單狀況已有起色,原先暫緩辦理廠勞申請案件,這2個月紛紛提出申請,又因先前都有因業務緊縮資遣本勞,只要再提出申請外勞案件,勞委會都發函要求出具徵詢本勞工作意願表,且薪資水準須符合「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因此有很多被資遣的員工接到前公司書面通知是否願意回任的資料。
勞委會說明,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勞委會所定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有意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強調,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薪資,要求被資遣本勞回聘薪資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給付,例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非技術工合理薪資為每月25,815元等,非是以基本薪資每月17,280元;如員工已同意回任,企業需檢附回聘員工的勞工保險加保證明資料。

本勞工資需依公告基準 回聘員工需有勞保資料

勞委會指出,企業應於收到發文30日內補正資料,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或是逾期申請展延補正,勞委會將依該企業應徵詢本勞人數,採1:1之比例廢止外勞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委會說,雇主一定要以書面徵詢本勞,是否願意轉任外勞工作,可以使用書面通知函且須有雙掛號回執聯,要能證明雇主有徵詢本勞的動作,本勞若是沒有回覆告知公司,勞委會也會認同公司有徵詢舉動,被資遣本勞都不願屈就外勞工作,該公司仍可聘用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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