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明年6月底前改選勞退新制最後期限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提醒,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在該例施行後仍服務在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得在該條例施行之日起5年內,即99年6月30日前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在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表示,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有5年的選擇權,明年即將屆滿5年期限,為維護勞工退休金權益,勞保局已於98年11月底,通函適用勞基法35萬個企業轉知所屬勞工,預估有100萬人仍屬於舊制勞退者,籲請目前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的勞工,如欲改選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依法應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

勞保局提醒,勞工屆期未改選勞退新制,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原選擇勞退舊制勞工如要改選勞退新制,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後送交雇主或事業單位。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規定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止,另應在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日起15日內,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載明選擇新制日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後寄送該局辦理提繳手續,並應自「勞工選擇新制之日」起開始為其提繳退休金。
勞保局同時說明,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該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外國人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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