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清查3千家廠商2年內曾資遣本勞者 未回函或不徵詢 將依1:1刪外勞配額

雇主注意!勞委會近日針對全國近3千家廠商,現況仍僱有外勞且2年內曾因「業務緊縮」而資遣本勞者,將會主動發函要求雇主檢附徵詢本勞工作意願調查表,企業應於收到發文30日內補正資料,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或是逾期申請展延補正,勞委會將依該企業應徵詢本勞人數,採1:1之比例廢止外勞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會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罰鍰。

勞委會職訓局將比照大量解僱保護法建立資遣通報系統,針對全國2,977家廠商,在民國97年至98年中,曾因業務緊縮等理由資遣本勞,主動發函要求廠商補正徵詢本勞工作意願調查表,同時為方便雇主填寫資料,新增「徵詢作業辦理結果表」。增徵詢作業辦理結果表 建議雇主填寫留檔備查。

勞委會指出,「徵詢作業辦理結果表」應依實際情況填寫,否則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相關事項提供不實資料,經查屬實者,除廢止其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對其2年內所有申請案不予許可外,並應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指出,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勞卻仍聘用外勞,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前,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願意擔任現職中外勞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勞委會表示,雇主一定要以書面徵詢本勞,是否願意轉任外勞工作,可以使用書面通知函且須有雙掛號回執聯,要能證明雇主有徵詢本勞的動作,本勞若是沒有回覆告知公司,勞委會也會認同公司有徵詢舉動,被資遣本勞都不願屈就外勞工作,該公司仍可聘用外勞。

勞委會提醒,雇主若有資遣本勞動作時,可以先將書面徵詢工作先做好,留檔備查,一旦接到勞委會發函通知,就可以快速在函到30日內,檢附「徵詢作業辦理結果表」、徵詢被資遣本勞的工作意願調查表及送達證明檔相關書面資料回覆,若是無法在30日內回覆,雇主一定要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補正。收到函文30日內應補正 回聘員工需有勞保資料。

勞委會強調,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薪資,要求被資遣本勞回聘薪資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給付,例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非技術工合理薪資為每月2萬5,815元等,非是以基本薪資每月1萬7,280元;如員工已同意回任,企業需檢附回聘員工的勞工保險加保證明資料。

勞委會說明,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勞委會所定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有意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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