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勞基法提修正金融業併購 不得裁員

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在企業併購幾成為全球趨勢下,勞委會為保障勞工權益,計畫修訂勞基法第20條相關條文,明訂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時,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原有的勞動契約仍然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勞工不同意離職,或不同意接受更改的勞動契約,新雇主不能資遣勞工,也不能改變勞動條件

這項條文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金融業相關事業體,勞委會指出,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併購員工相關權益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勞基法第20條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包括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未來進行併購時不得資遣員工。
至於非金融相關事業的併購行為,勞委會指出,現行有「企業併購法」,因此將由企業併購法來規範。


新修訂的勞基法第20條文,是參考「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在修正條文中,將事業併購、分割或轉讓,由現行的「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原則,改為「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說,沒有留不留用的問題,而是全部「隨同轉移」。在德國的立法例中,此稱為「買賣不破雇傭」原則。


不過,為尊重勞資自治,修正草案中,也留有但書,即勞雇雙方可以另有約定,當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則依雙方的約定;還有勞工聲明不同意隨同轉移時,也依勞工的意願。


當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時,修正草案中也明定,舊雇主要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同時,雇主要給勞工「謀職假」,也就是說,勞工為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勞委會強調,這項修正草案是為防範企業以併購為由而任意裁員、減薪,不表示企業永遠不能裁員、減薪,只要符合相關法令,仍然可以「依法行事」。


勞委會已將勞基法修正草案條文在官網上公告,目前正在徵詢社會各界意見,預計在農曆春節後才會進行下一階段修法前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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